单位解除与哺乳期妇女的劳动合同纠纷问题

我是2002年7月正式转正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上班,于2008年5月9日生了一个女宝宝,单位给了我四个半月的产假,我应该于2008年9月15日正式上班,但因为我个人身体原因,未能按期上班,又与公司请了一个半月的病假,10月31日内才正式上班.刚上了一个月,公司说要搬家.在搬家的前两天,领导突然找我谈话,说因为部门要缩减人员,把我裁了.说按工作年限给我七个月的赔偿金.我当时没有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因为有两个问题我弄不清楚:1、哺乳期妇女,公司如果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应该怎样协商赔偿才算合理。2、因为我刚休完产假回来,我的产假工资是按基本+职务工资走的,没有绩效这一块。人力说如果赔偿我的话,就按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给我赔偿。也就是这十二个月包括我的产假工资、病假工资和正常工资发放。请问这样计算方法是否合理?虽然工资条上写着有绩效工资,但我们属于职能,一般情况下是固定工资。
匿名用户    2010-09-14 21:25    

满意回答

你可以与我具体电话联系的

暴惜蕊_4QcH   2010-09-14 21:26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