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浙江省城市农业户口有一姐妹,另一方为城市非农业户口独生子女的可否生育第二胎?

男方为浙江省城市农业户口有一姐妹(姐妹以入国外户籍),女方为浙江省城市非农业户口独生子女的可否生育第二胎?
匿名用户    2008-04-24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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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本人申请,报乡级计生站审俗饥愚核,报县(市)计生局审核、发证 申报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再生育证审批表》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三、足以证明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材料 1、子女残疾的,出示病残鉴定证明。 2、独生子女户,出示独生子女证明、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 3、少数民族,出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民委出具的民族身份证明。 4、一方患不孕证收养后又怀孕的,出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及民政的收养证明。 5、农村户口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出示《生殖保健服务证》。 6、一方是蛇破独生子女的,出示独生子女证明。 7、男到女方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出示女方家庭户口簿、与女方父母签定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赡养协议。 8、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出示同胞兄弟姐妹的户口、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等。 9、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出示伤残军人证明。 10、一殊相方子女的再婚夫妻出示离婚或丧偶证明、子女情况证明、无子女证明,子女残疾的出示市级病残鉴定证明。 1 1、一方初婚的出具初婚证明及查阅户口原件。 办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 病残儿不得超过90日 收费标准:免费

匿名用户   2008-04-26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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