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被开除应如何赔偿?

本人于2007年8月入职,07年11月买生育险,在08年11月26日小孩出生。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为产假期,因本人为剖腹产,于2009年2月4日到公司续产假30天,公司当时没给答复,在此期间本人多次询问公司结果,都没给答复。于2009年2月19日本人到公司去要结果,当时公司给我一个人事通知,说我没有经过公司批准没能准时到公司上班及说本人在职期间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公司损失及旷工15天为由于2009年2月19日正式开除我。我想就此咨询几个问题:A、公司说我旷工15天合理吗?B、公司于2月19日解雇我,我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比如说,公司该赔几个月的工资?C、赔偿的基数是多少?是按合同约定的算还按公司上一年员工月平均工资算?
匿名用户    2010-09-1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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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作年限赔偿.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协助.

暴惜蕊_4QcH   2010-09-1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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