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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真来说,妹妹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因为脑溢血属于意外梅丰事件,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劳顿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所以妹妹肯定也不是希望哥哥脑溢血的。 妹妹从法律上讲肯定是没有任何责任的。殖宝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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