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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 1.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 2.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 3.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 1.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 2.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 3.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