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超生二胎有什么惩罚措施

匿名用户    2013-07-04 22:20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对超生安徽还有其他处罚,见《条例》第50条。 附: (1)《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四)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2)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四十七条第一款 (一)、 (二)、(四)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全部展开 收起
匿名用户    2013-07-07 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