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时没提到子女抚养权,法院会判给谁,我有一些抚养优势的证明(孩子长期由我母亲带和我近三个月收

离婚诉讼时没提到子女抚养权,法院会判给谁,我有一些抚养优势的证明(孩子长期由我母亲带和我近三个月收入证明)但是我人在外地,不在孩子身边,没办法马上回去递交这些证明,我该怎么办? 那这样判给谁的几率大?多方如果提出我常不在孩子身边不利抚养我该怎么反驳,我可以说放弃工作回到孩子身边吗,那我的收入证明是不是就没有用处?不能证明我收入比他高了? 如果对抚养有争议,会不会只判离婚暂时不判孩子? 我能开庭当时在交这些去证明吗? 有专业的回答吗,如果是说废话的就算了!
母婴用户516415115    2016-03-30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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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开庭时当庭提交这些证据(注意,收入证明要书面的,比如你单位出具的且加盖公章;再比如孩子与你在一起,环境、上学更好基清;孩子的抚养权,是你与他的争执,与家人关系不大宝剩。你家人只能帮助你带孩侨劳抓子,没有直接的抚养权;你必须举出你能直接带孩子的证据),请求法庭采信。

龙怀桃_61Oy   2016-03-30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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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会本着法律原则,判给对未成年子女有利的一方。如果主张方有有利的证据,当然对主张方具有一定的优势。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有相关规定。 【《意见》规定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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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于建本    2016-04-01 17:39

孩子户口在哪,那方的优势大点。在经济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还要看孩子的决定。

匿名用户    2016-03-30 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