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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无论多大年龄生育第二胎已不属于晚育,不再享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延长产假优待。
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无论多大年龄生育第二胎已不属于晚育,不再享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延长产假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