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黑龙江哈尔滨市居民,生育二胎会有什么处罚?

我和老公都是非农业户口,我是独生子女,但我老公不是,可否生育二胎(一胎为女孩),我们两个都是在国企工作,听说每个省政策都不一样,我是黑龙江省的,请问会有什么处罚吗?(现二胎已不孕五个月了)
匿名用户    2011-04-12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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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实行的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你们是不可以生育二胎的。 楼上所说的 “单独二胎政策”没有看到正式的文件。 至于处罚措施 在《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逼逼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仍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五千元的罚款。 单位应当对违法生育的职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裕金厉。 第六十七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北安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具体可以咨询当地街道办事处

匿名用户   2011-04-12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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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罚款标准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后一年以上才被发现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规定的农村居民,比照前款城镇居民的规定执行。 乡镇或街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倍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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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4-12 21:52

首先恭喜你怀孕了! 再次恭喜你,这个二胎完全合法。因为从2011年1月开始,我国计划生育在全国五个省市实行了单独二胎,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有一个是独生子女的即可生育二胎。黑龙江省就是这五个省市中的一个。

匿名用户    2011-04-12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