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不一样,来源:鹿城区人民政府
2009-05-14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农转城”家庭适用农村生育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鹿政发〔2009〕54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农转城”家庭适用农村生育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温州市鹿城区“农转城”家庭适用农村生育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统筹解决“农转城”人员的合理生育要求,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浙人口计生委〔2008〕9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以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农转城”家庭,是指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一方为“农转城”户口或双方均为“农转城”户口的家庭。
第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农转城”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下列原因变更为城镇居民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
1.成建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
2.因参军、考入大中专院校(技校)等原因变更为城镇居民的;
3.夫妻一方为鹿城区农业或“农转城”户口,一方为鹿城区外农业户口,因婚嫁迁入变更为城镇居民。
第四条
申请再生育的“农转城”家庭除提供《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转城”人员户口簿;
(二)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农转城”户籍变更原因及时间的证明;
(三)区级以上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开具的孕情证明。
“农转城”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前款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供所在村委会的证明。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转城”人员,可以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六条
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并按下列规定做好“农转城”人员再生育行政许可工作:
(一)区人口计生局要将“农转城”家庭再生育行政许可纳入再生育行政许可工作内容,严格把好审核关;
(二)辖区公安派出所要根据街道、乡镇的函告提供“农转城”人员相关情况的复函,复函内容应包括“农转城”人员的时间、地点及事由;
(三)鹿城社保分局要对“农转城”家庭人员参加社会保障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派出所证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