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婚生育二胎问题?

我是山东济宁的,今年29岁,老公27岁,2009年12月发现怀孕(初婚初孕),2010年1月登记结婚,老公是离异,婚前有一女儿归妇方抚养,去办理生育证时,计生办不予办理,如果办理的话需要罚款,具体多少未说,请问这样符合法律条例吗?如果罚钱的话,需罚多少,现已怀孕四个多月。
宰父冬易_H7eO    2010-04-16 12:47    

满意回答

您好,您这种情况是会罚款的。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司减称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坐倘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苦丛,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睢俊才   2010-04-16 12:59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