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是义乌人 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口,生过第一胎之后,是否可以马上生育第二胎?

匿名用户    2008-04-12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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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咨询一下的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吧!

匿名用户   2008-04-12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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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粘婷然_eSlW    2008-04-12 09:31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中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残疾而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为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的。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残疾而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为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的。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残疾而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为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的。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 一、第十 二、第十三条规定外,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 一、第十 二、第十 三、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女方常住户口为准。符合本条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要求生育孩子的,必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区或者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有异议的,可提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复议。 第十六条 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 (一)、第(四)项规定外,其生育间隔时间均应当在四年以上,否则按无计划生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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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8-04-12 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