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超生二胎惩罚款

杭州市江干区超生二胎惩罚款
匿名用户    2016-05-18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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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而生育子女的,杭州市江干区计生部门就会依法向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超生二胎惩罚款”,即社会抚养费。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已于2016年1月14日正式公布执行...),对当事人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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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雪曼    2016-05-21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