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将原第十四条第二项“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标志着群众期盼已久的单独两孩政策在四川正式实施。
三种情形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省人大审定批准。2014年3月20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标志着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
以下三类家庭界定为单独家庭,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规定和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际情况,以下三种情形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三)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第一种情形是单独两孩政策的主要人群。第二和第三种情形是在广泛征求基层和省级相关部门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的,这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对这部分群体的人文关怀,既有利于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又便于基层操作。同时,为了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公平性,省人口计生委要求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形,要逐级请示,不得自行放宽或缩紧政策口径。
这下面是非单独家庭可以生育二胎的,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你们夫妻的情况好像和上面都不符,按规定不能生育二胎,具体行不行再去咨询当地计生部门,他们最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