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请说说如何理解和适用范围
匿名用户    2013-06-2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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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不不是很熟悉,不过有个案例可以参照,所以这种情况也会被判实刑。 案情 200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小池在闽清县上莲街遇到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同学后,相约到上莲乡福里村小黄家中喝酒。酒后,被害人陈某某在黄某某家二楼的卧室休息时,被告人小池、大池、小黄用绳子对被害人实施捆绑。因被害人挣扎,没有捆绑成功。此后,三被告人等乘陈某某酒醉先后对其进行奸淫。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池、大池、小黄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酒醉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人轮奸被害人陈某某,具有法定加重情节。被告人大池及其辩护人认为大池的行为应属强奸未遂。因本案系二人以上轮奸,是共同犯罪,虽然被告人大池没有完成性行为,但其余二名被告人均强行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强奸既遂,但在量刑时可考虑该情节。鉴于三被哑刺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的规定,判决被用沙编告人小池、小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大池犯强泳唉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6)强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岳又槐_BnUe   2013-06-26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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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这个是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考虑的... 我的感觉是,如果没有发生实际插入行为,只是抚摸,猥亵,或者其他没有实际行动的,然后该幼女是资源的,也没有对其身心造成什么影响....这样不认为犯罪.. 这只是我感觉,非专业意见

匿名用户    2013-07-01 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