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是否可以照顾生育二胎

匿名用户    2013-09-20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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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胎有13个条件 近日,家住涪城区富浅的高婆婆一直在打听“生二胎”的政策,她听人说现在放开生育二胎的政策了,“什么是‘好’?有女有子才是好呢。”在高婆婆的观念里,生育两个孩子刚刚好,而且最好是一男一女,所以她表示只要是政策允许,她积极支持自己的儿子和儿媳再生一个孩子,“他们生下来的孩子,我可以负责带,家里有两个小孩子多热闹啊,老人家一辈子就是图个儿孙满堂。” 记者从绵阳市计生委了解到,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继颁布实施,绵阳乃至四川未来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法定,即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和照顾再生育的13条规定未发生改变。 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件减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径挎行怀孕的。 根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符合这两个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其中所说的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匿名用户   2013-09-20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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