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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口与惠崭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只有欺辉殊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相关证件,向拟落户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乐栋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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