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一方有工作单位,而一方无工作单位,能生第二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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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蒸们于你的脚敢清提问,我一切按照法律依据回答!先给你复制2009年9月25日贵州捆抓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调节的规定,在最后我会给你详细解答!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三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我的回答如下: 1、由于你在提问中说道一方有单位,那就说明是非农业户籍,所以我没有给你复制第三十五条关于夫妇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生育条件。 2、根据你说的情况,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三十四条规定,除非你们夫妇都符合第一款和第二款得规定。夫妇都是独生子女,或是第一个子女是病残儿也就是不能成长成为正常成为劳动力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否则不符合生育条件!!!! 3、根据三十六条规定,夫妇双方必须是农民,而且夫妇双方都是农村户口的。两个子女如果有一个是病残儿,可以申请在生育一个!!!!!这个我们可以理解成为夫妇双方都是少数民族。而且是农村户口。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但是如果有一个是病残儿,那么就可以再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而你说的夫妇虽然都是少数民族但是不是农业户口也不符合生育条件!!!!这个建议你本人到当地的计生部门详细的进行咨询,一切以当地计生部门的说法为准,我所说的只是供你参考!!!! 如果没有生育证出生,也就是计划外出生,公职人员处理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同时,还要面临党纪政纪的处分,严重的还有可能开出公职!!!建议你们夫妇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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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有工作的就无所为少不少数民族了,所以还是不生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