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泰安新泰的非农业户口,媳妇女儿都是农业户口,女儿三岁,能要二胎吗?

我是泰安新泰的非农业户口,媳妇女儿都是农业户口,女儿三岁,能要二胎吗,符合计划生育第23条,母女均为农业户口,以畜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济南的这种情况能批,想知道泰安能行吗?急?听他们说泰安不行,真的吗?为什么?
匿名用户    2013-11-25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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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某厘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规范《生育证》实施程序,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指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女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对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法律资格的凭证。 第四条 《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第六条 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四)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五)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发遮菠惠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八条 女方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分离的,女方户籍所在地在办理《生育证》后3日内应当向女方现居住地发《办理情况联系函》。 第九条 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补办《生育证》。补办后,仍按违法生育上报。 第十条 凡已办理《生育证》的夫妻,怀孕后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人工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生育,并按有关规定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第十一条 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双方户籍迁往外县(市、区)或领证方户籍迁往外县(市、区),应持证到发证机关办理签转手续,由新户籍所在地(只限本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签入手续。 第十二条 对持《生育证》在三年内未怀孕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时,应查验并留存"新生儿落户备查联",对无《生育证》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 持有《生育证》的育龄夫妻生育后,应由女方户籍所在的村(居)委员会或单位在30日内上报出生。 第十六条 持有《生育证》的流动人口,由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生育证》有效,生育情况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统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在办理《生育证》时,应由发证机关在《生育证》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同时填写《办理〈生育证〉登记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六月上旬将本年度(上年4月至当年3月)发放《生育证》的总数上报市级计生委,市级计生委汇总后于六月中旬上报省计生委。 第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生育证》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生育证》由省计生委统一印制。《生育证》的编号与育龄妇女信息管理中编码一致。凡农村居民,在育龄妇女编码前增加一个英文字母"C"作为识别码。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省计生委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机关。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是: 1、申请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 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不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受理。不服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当事人可以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受理,也可以选择由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除《行政复议法》另有规定外,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即为受理。复议机关认为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在5 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也可以直接受理。 2、审查 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复议机构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 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若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应当在30 日内依法处理;若无权处理,应当在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对该不合法的依据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除《行政复议法》另有规定的外,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作出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制作加盖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议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终昊苍_F2U6   2013-11-25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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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11-26 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