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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象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合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3、 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4、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5、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6、 再婚夫妻一方己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夫妻双方是农民的,除适用上述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 男到独认殖女家结婚落户的; 2、 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3、 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4、 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农业人口貌法,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蔑叨辨,不适用前款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 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年。但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以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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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我跟你一样也在找答案呢, 我的户口在湖北,转到无锡的时候明明是盖的农业户口章, 可是到派出所怎么打都是居民户口, 真让人寒, 小孩已经三岁了, 怎么办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