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清偿到期债务是否有效?
匿名用户 2013-04-22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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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敢吴糟转让过毯财产的; (二)以明显半唉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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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到期债务,偿还是有效的,管理人不能撤销。
《破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敢吴糟转让过毯财产的; (二)以明显半唉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
既然是到期债务,偿还是有效的,管理人不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