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
一对夫妻应当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且女方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经申请,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辽宁省人民政府规定缴纳了社会负担费的,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
只有一个孩子,经大连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
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养)育的;
(四)
再婚前一方计划内生育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
(五)
双方均为农民(不含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下同),其中一方是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六)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女方是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不含1985年10月1日后改变为少数民族成分的);
(七)
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是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不含1985年10月1日后改变为少数民族成份的);
(八)
女方市农民,只有一个女孩并且是农业户口的
(九)
同胞兄弟两人以上均为农民,且配偶都是农民,其中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其他兄弟或配偶须经大连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鉴定证实丧失生育机能不能生育,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结婚),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十)
农民中的有女无儿户,且所有的女儿和女婿均为农民,其中招婿的一个女儿只有一个孩子的;
(十
一)
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因后天疾病或外伤造成的残疾,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十
二)
双方均为海岛常住户口的居民,并在海岛上连续居住五年以上,符合优生要求,只有一个孩子的;
(十
三)
经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