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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楼主的问题择取了一部分内容供参考个,人认为第三胎应该需要交罚款,具体操作下面内容应该可以为你解答。希望对楼主有帮助。 第六条 农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有一个孩子并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只有一个孩子的; (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计不超过一个的; (七)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孩子的; (八)夫妻一方两代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九)只有一个孩子,且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并已丧失生育能力的; (十)女方无兄弟,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孩子的,女方姐妹数人,适用其中一人; (十 一)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且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只有一个孩子的; (十 二)连续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继续在井下作业的矿工,以及居住在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村双方均为农民或渔民的夫妻,只有一个女孩的。 收养、送养、遗弃的孩子,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养育)子女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适用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七)项和第(十二)项有关井下矿工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 归国华侨除适用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所生孩子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孩子的。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第九条 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民或者在少数民族乡、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可以有计划生育两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两个迷泳孩子中有一个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且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生育限量的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违反生育间隔期规定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一个孩子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 (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两个孩子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超生三个以上的,加重征收。 对非法收养孩子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计划外生育费可一次性征收。 市、县(区)规定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幅度应符合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给予限制和处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违反生育间隔期规定的,从处理之日起一至三年;计划外超生的,从处理之日起七年,不发综竖次射合奖,不转正、升职、提级或评为先进工作者,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劳保待遇,分娩费用自理。计划外超生的,还须从怀孕之月起夫妻双方各降一级工资,并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上述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决定,报同级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城镇居民计划外超生的孩子,从出生之月起十年内按议价供应粮油。 (三)村民违反计划生育的,不安排进乡镇企业工作,不招干,不办理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期限按第 (一)剪键项规定;对计划外超生一个以上孩子的,还可收回一份自留地(自留山、自留滩、自留果等)。 第三十八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后计划外生育的,除适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外,还应追回奖励费和优待假工资等。 第三十九条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作出决定,报本级政府(派出机关)和上一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备案后,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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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好运
各地的规定不一样的,有的地方罚款少点。还有不罚款的呢!!
第一胎是残疾的情况下,第三胎正常是可以要的,不过也要看第二胎和第三胎相隔的年龄了,相隔太短恐怕得多少罚点 , 可以去当地居委会问一下,具体也要看当地居委会怎么处理解决了
会 , 不过罚的少,因为国家计划生育上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