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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蛋倘;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们洞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源丰葵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你们夫妻两个如果都是独生子女,且为本市户口的话可以要求再生一个子女的。也就是符合以上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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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是外地农村户口,也是独生子。我是上海非农业户口。这样符合生第二胎的政策 吗?
不符合。必须双方都是独子,或者一方少数民族。或者男方三代单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