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为上海城市户口(独生子),女为浙江农业户口(为养女,有一弟弟),是否可以生二胎?

男为上海城市户口(独生子),女为浙江农业户口(为养女,有一弟弟),是否可以生二胎? 请找出确切的法律依据和条款,不要整篇复制上来,截选一段。
匿名用户    2011-02-24 10:52    

满意回答

你好,预计浙江将于今年率先试点二胎新政策,但是浅乡截至今日,新政策还用团脑没有公布。如果想要二胎,请耐心哑劣等待新政策出台。而上海并未纳入试点,上海不可以。所以,即使浙江新政策出台,你也只能在浙江生育,即孩子只能上浙江户口。

匿名用户   2011-02-25 16:20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姊妹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十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生育,女方系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

全部展开 收起
匿名用户    2011-03-13 14:17

浙江省2011年最新规定,只要本人愿意,就可以申请第二胎。 上海情况不清楚。

匿名用户    2011-02-24 13:39

不可以

匿名用户    2011-02-24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