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成都市生二胎要哪些条件?
匿名用户 2012-06-30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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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吊绣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菜绣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栋虏键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 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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