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生二胎是怎样规定的
匿名用户 2014-05-0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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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四、婚后不孕,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五、无生育能力的夫妻,没有收养孩子,男女双方的兄弟姐妹按现行常金生育政策无超生的,允许其只生了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之一再生一个孩子由其领养; 六、残废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残废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八、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一方没有生育过的; 十、再婚夫妻一方是有一个或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 方是未生育过的; 十 一、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用于姐妹 中一人) 十 二、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十 三、大山区的乡女方为农业户口,其他地区(不含省 辖市的近郊)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目前,我国对生养二孩的政策又有所密命放宽,就是不论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只要是夫妻套糕告有一方属于独生子女的都可以申请生养二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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