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劳动仲裁中可以要求仲裁强制解除劳动关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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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及本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厘饥相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可见,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除非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顺延到上述情形结束之日起终止。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的,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只有经航舞双方协商一致、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或者合同期限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才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才随之终止。 孕期公司是没权利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你的。你现在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等产后再殊糕申请的话,有些证据不好举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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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劳动者在怀孕期间,所以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申请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另外,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