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向我们当地咨询过!他们说第一胎是女儿要生第二胎就要等女儿年龄在两岁零八个月或是女方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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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椐《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一)晚婚后怀孕生育; (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三)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间夕金;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一)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 (二)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三)项规定; (三)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四)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 本条例所指的残疾儿的确认,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症和丧失生育能力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保健机构的医学证明。 第十四条 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提前生育: (一)婚前搁告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 (二)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 非法收养、送养以及遗弃子女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第十五条 生育子女应当按规定领取生育证。领取生育证的具体办法由套泳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结合上面说的,你看一下你属于哪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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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年龄在两岁零八个月或是女方在31 这个是不能改的 我就明说了吧~你当地派出所有认识的人吗?看看能不能改女儿的户口,说这么清楚了,应该懂了吧~这些东西再说多久不好了 不过等几个月应该没事吧~你不会那么急吧
我们这是四川。在我们这,孩子出生三个月内都可以办准生证的。你最好是去你们当地的计生指导站或是乡镇的计生办问下。一定要是户口所在地的哦!
如果你符合生育二胎的规定,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生育第二胎作出生育间隔期规定:即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但有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不受间隔限制。你如果女儿只有2岁,你年龄又在30周岁以下,现在还办不到二胎准生证。
你得按程序申请二胎证,绝对不能提前怀孕,一胎松二胎严,怀了就领不到或罚款的, 被动了。“持证怀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