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辞退怀孕但是还处在试用期的女性吗?

这个问题在百度上其实有一些了,在希望这里真诚的希望熟悉劳动法规的网友能帮忙解决。 如下: 1 试用期一共是3个月,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了哪天到试用期结束; 2 是在入公司后的半个月左右发现有身孕; 3 没有结婚证,准备在试用期结束前拿结婚证; 以上,请问各位网友,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能解聘处在试用期内的女性吗? 如果能解聘,单位需提供什么说明? 如果不愿意被解聘,劳动者需要出示拿出哪些文件? 比如:入职前的体检报告证明未怀孕? 单位以未婚先孕理由,说职工违反国家法律予以开除? 请熟悉的人回答,不需要模棱两可的答案。不熟悉这一块的,真的请高抬贵手,因为这样的答案网上一大把。 在这里谢谢大家。
匿名用户    2010-04-07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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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即不能享受规定的计划生育待遇,而应当按照国家和笼竞典当地政震索府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处理。 所以绣梅不能享受“三期”保护,开除的话要看公司本身有没有这项规定了,就是公司规章是不是认为违反国家法律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的行为,如果有明确该规定的可以。如果您这边是劳动者,建议去办结婚证吧,有了这个,就可以享受相关保护了。

匿名用户   2010-04-07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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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 如果我是你,我会先去当地劳动局,把这情况写一份材料交给劳动局值班人员,再看劳动局的说法,当然你要问劳动局给你一个期限,什么时候给你答复。还有就是你可以向当地媒体打电话求助,最好来一个媒体暴光。我相信到了哪个时候你不需要找别人来解决这个事,自然有人来帮你解决。 你不觉得你现在很被动么??

匿名用户    2010-04-07 22:11

首先,在试用期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的,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的条件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不具备这个条件,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了用人单位就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其次,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标准,也是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录用条件一般包括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劳动者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内容。但是用人单位确定的录用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例如把“能喝酒”、“能陪客户跳舞”等作为录用条件显然是无效的。而把“怀孕”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显然也是不恰当的。 第三,本案中如果公司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公司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李某怀孕在身。用人单位若要有效应对法律风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在合同中共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 (二)对新员工进行与劳动合同相关的背景调查,如果能证明员工提供了虚假信息或是隐瞒了重要的且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的信息,用人单位也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要建立相应的规范化绩效考评制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告知劳动者,单位将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以考核结果作为留用或辞退的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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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雅辰_cDfR    2010-04-07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