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生育政策生二胎产假工资如何处理
况运凯_fCsp 2013-10-19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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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我司遇到此员工的产假以及工资发放的问题。咨询一下, 1.她是否能按有关规定休产假? 2.如果可以休产假,因按规定是无法享受到二胎的生育保险待遇,产假期间津贴未能享受,我司按规定也不用发放工资(按规定是由生育基金支付的)? 转办意见:福州市信访局1、请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2013-4-15 15:44 前回复。 (2013-4-8 15:44) 市领导批示:区(市)县 领导批示:回复意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高寸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炼笼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震队哑定的,享受如下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时,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难以判断该职工是否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建议可先参看上述条款,也可以前往当地计生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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