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胎生育产假

女方为初婚,且结婚时年龄已经30,男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儿子。女方即将生产,向单位请产假时,女方单位提出,现女方所生应该属于第二胎,按规定,女方不能享受90天晚婚晚育假,请问,女方单位这种提法是否合理?
匿名用户    2010-12-2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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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钮秀筠_yg8m   2010-12-2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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