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湖南沅江人,夫妻两人都是农村户口,本人属于独生子,头胎男孩已六岁,请问我们可以生二胎吗?

匿名用户    2012-09-11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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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脂菠能生第二胎。 原因有三: 1、头胎男 2、头胎健康(无规定可生第二胎阶急裁的点乡疾病) 3、配偶中必须都为独生子女

匿名用户   2012-09-12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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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每个省的规定都不一样,而且你的描述也不是很具体,给你找出了湖南省的有关规定,自己仔细看,只要有一条符合即可。根据《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生二胎的条件有以下,你看看是否有符合某一条的,如果一条都不符合,那么是不能生的了。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 (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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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2-09-12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