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是独生子,女方是少数民族可以生二胎吗?

匿名用户    2007-09-14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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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不过要间隔4年以上才行.

匿名用户   2007-09-14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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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以.

匿名用户    2007-09-14 13:21

可以啊!

匿名用户    2007-09-14 12:46

生育第二胎的条件 (一)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生育第三个孩子。 (二)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生育第二个孩子,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有其他严重生正是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婚后5年以上不孕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药孕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民除适用以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五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1、夫妻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2、夫妻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孩子的; 3、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孩子的; 4、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的。 夫妻双方系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可以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 (四)夫妻中女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男方是农民的,适用上述条件第二大项规定:女方是农民,男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的适用第二大项和第三大项 (一)、 (二)项的规定。 (五)民族乡除适用以上规定外,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民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均系农民,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六)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9周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间隔时间可以缩短为3年 新疆计划生育审批手续 (一)申请结婚应当持有那些证件和证明 第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光里机关申请登记,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婚前教育。 第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以下证件和证明 1、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人事党委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以实施婚前检查地方的健康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 5、再婚者应当持有依法上法律效力的离婚证件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6、男女双方近期免冠二寸合影三张,单人一寸免冠头像照片各一张 第三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取所需证明时,双方当事人可到没有取得所需证明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并将查实情况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中注明。 第四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岁当红色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异再婚登记的,应当收回其离婚证件。 离婚证件是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的,应当留存其复印件,并在离婚证书原件上注明本次结婚登记的日期和现配偶的姓名,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第五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将不予登记的原因记入结婚登记申请书中并告知当事人: 1、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少数民族男不满20周岁、女不满18周岁的; 2、男女双方或者一方非自愿的; 3、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 6、一方未到场或者证件不全或者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 7、非本婚姻登记机关管辖的。 第六条 结婚证应当由当事人双方亲自领取,不得由一方或者他人委托代领。 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之日起,夫妻关系即正式确立。 第七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接受以婚姻法律、伦理道德、家庭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教育。 (二)申报特批生育指标需要的材料 一、夫妻双方填写特批指标申请表一式四份(残疾儿特批一式五份),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无工作一方加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章)。 二.男女双方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三、男女双方单位出具婚姻生育状况证明(无工作单位一方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证明)。 四、属再婚一方需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复印件,丧偶或计划内子女死亡者需附医院或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 五.男女双方户口本复印件。 六、男方在外地者,需附男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单位证明。 七、男女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八、多年不孕,依法收养后怀孕的夫妇, 需附医院出具的不孕症证明及民政部门依法收养的证明。 (三)申报特批生育指标的条件 一:经市计期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汉族第一个孩子,民族两孩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双方合计汉族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少数民族合并只生育过两个子女,再婚后身边没有扶养子女或只抚养一个孩子的; 三、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子女中有女无男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和因公意外事故严重致残的: 七、华侨归国定居不满六年或夫妻一方现仍侨居国外的; 八、婚后五年不孕,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患有不孕症,并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九、已有子女的丧偶者与初婚者(或未生育子女的)结婚的; 十.计划内出生的子女死亡的。 十 一、符合新计生政法字02号文件条件者(上报自治区审批); 十 二、再婚夫妻双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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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7-09-14 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