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双方的独生子女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还有两寸夫妻双方带孩子的照片,还有需要夫妻双方分别去单位开一张证明(证明是独生子女,男女双方都是初婚,并已生育过一名小孩),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办理。(请注意,一胎准生证可以在男方或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办理,但二胎只能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办理)。在...居委会填个表格填个信息表,等着居委会帮你上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单位证明格式大体如下:某某,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系独生子女。某年某月某日和某某某结婚(某某某的身份证号码),系初婚。婚后育有一子,姓名某某,出生年月。特此证明。
2.计生办经过法律程序审核,分别会往你们的单位打电话询问是否有其人,是否是独生子女。差不多两周,你们就可以去居委会拿准生证了。
3、如果生两胎,间隔为四年哦。
帮你找的相关的规定如下,你可以参考一下,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残疾而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
一、第十
二、第十三条规定外,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
一、第十
二、第十
三、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女方常住户口为准。
符合本条例第十
一、第十
二、第十
三、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要求生育孩子的,必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区或者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有异议的,可提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复议。
第十六条 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
(一)、第(四)项规定外,其生育间隔时间均应当在四年以上,否则按无计划生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