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重庆丰都的,听说计生政策有一条说:第一胎是女儿的到小孩3岁以后可以允许生第二胎,想知道具体情况

我们两个人都是农村户口,有谁知道具体细节的朋友,麻烦告诉我具体的情况,谢谢哈
匿名用户    2011-05-09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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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的朋友!!人家楼主是重庆的,你给人家回答天津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什么???呵呵!!!! 对于楼主的提问我回答如下: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规定:“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满细”; 你也看到了是“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不知道你们居住的地方算不算市政府认定的山区农村碗坐!!!!!这个建议你还是详细咨询你们当地计生部门吧!!!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卜源剩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只要你们居住地是市政府指定的山区农村,小孩又年满3周岁!那么你们夫妇是可以向计生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shanguboy   2011-05-09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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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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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5-09 17:25

参照《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调节部分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恽才良_uKbv    2011-05-09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