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超生第二胎已经主动在户口处交罚款了,可是暂住在的异地的计生办说我罚少了要我补交

江西,父母户口在某县城,超生的二胎,已在父母户口所在地按规定交足罚款(有罚款收据)并上好户口。现在暂住在江西的另一个县级市,由于暂住地要比户口所在地罚款要高,所以暂住地计生办要求补交两地罚款的差额部分。请问这合法吗?
匿名用户    2010-08-03 19:39    

推荐回答

不一定! 要看你父母的超生行为发生在哪里,即超生的二胎是在哪里出生的 如果在暂住地出生,就应该按暂住地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如果在户籍所在地出生,就应该按户籍所在地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絮絮列规定办理: (一)当究常宝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耗抗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抚养费。 请你自己根据以上法规规定判断另一个县的计生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

匿名用户   2010-08-03 20:32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不合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由以上可见,你的超生情况应该发生在户籍地,而不在暂住地,根据规定,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地不能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如果暂住地计生办再三要求并对你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的,可以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全部展开 收起
匿名用户    2010-08-04 21:30

不合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暂住地计生办要求你补交罚款,可向其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匿名用户    2010-08-03 20:41

合法。

詹春柔    2010-08-03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