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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竖编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迷行刺纪律条峡减令》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以上处分。当事人是军队职工的,按照《军队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以上处分。【2】如果超生了一个女儿,父母是军人,户口上在别人家里,如果公开,会首先按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缴纳超生第二胎的社会抚养费,并且受到降职,或者降衔以上的处分。注意这个“以上”处分。不仅仅是降职,降衔的处分,比这个要重得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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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要双开,饭碗要丢。
公职人员地方上是“双开”的,即开除公职和党籍,部队可能更厉害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