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在妊娠后至子女出生前到女方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持有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生殖保健免费服务或者优惠服务。
所以你可以在年底回老家时去办理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只要在生育前办理就可以.
第一胎办的是生育服务证,只是去乡镇进行生育登记办理,该证就是以后妇女孕环检用的.
符合再生育的二胎才是需要上级计生局审批办理的准生证.
两证不同就是一个只是登记办理,一个是审批办理.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结婚证的生育就是计划内生育,即合法生育.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派出所户口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
为进一步规范户政执法行为,促进户政执法公正,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29号)的相关规定,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局派出所户口登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二OO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重庆市公安局派出所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户政执法行为,促进户政执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全市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一、当场办理 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除非婚生育、无计划生育外);
2、死亡(注销)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持准予迁入证明的户口迁出、迁入;
5、公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定居恢复户口;
6、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8、大学中专学生录取,退学、开除、毕业回原籍落户;
9、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以上各项发现有疑义的,应当调查核实后上报分局,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审批。
二、规范受理 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受理户口责任书》(式样附后):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调查核实或上报所领导及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明确告知
(一)对公民申报户口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窗口”民警应耐心解释,并出具“不受理”或“不同意办理”《告知书》(式样附后),说明 不予受理的依据,告知咨询投诉的方式。
(二)对公民申报户口事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向当事人予以说明,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式样附后)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限时办结 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假节日、转递时间除外)及时办理,并通知申报人办理:
(一)需经调查核实、由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批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
(三)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 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对应上报市局审批的户口事项,也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上报市局。
(四)市公安局接到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返回。
(五)公安派出所应自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之日起,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规范申请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更正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办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迁移落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亲笔如实填写《受理户口责任书》的“户口申请事项”栏目内的详细内容,并签名或盖印确认。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