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因为读书,现在是非农业户口,三年前生育了一个女孩,现在还可以生育二胎吗?

父亲一方的政策是分田后30年不变,而且一分就是分了三个人的,这样的情况可以生二胎吗,谢谢!是湖南户口.
匿名用户    2020-04-29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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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湖南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符合生育二胎政策的,要生育二胎,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降射以上,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 所以现在肯定不能生。至于是否符合生育二胎条件,你说的不详细,没有办法命凡答复。你可以参考一下湖南省生育二胎政策规定。 以下是《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二胎的全部内容,你可以对照自己的情况看是否符合条件生育二胎。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细法垃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有其他严重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系农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夫妻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孩子的; (四)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的。 夫妻双方系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夫妻中女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男方是农民的,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女方是农民,男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的,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 (一)、 (二)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民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均系农民,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大庸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

告宜人_CEL1   2020-05-13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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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生,因为父母双方都是非农业户口,你们这个分田政策其实现在不是这样样子了,生孩子和这个没有关系的。

匿名用户    2020-11-07 13:44

现在肯定不能生

匿名用户    2020-10-21 16:03

为什么还要生呢?都有一个了,难道女儿不好吗??其实现在的女儿比儿子好多了,女儿更孝顺、体贴,再说女儿也是要养育父母的啊,而且很多比男孩赡养得好!时代不同了! 做人不能太自私的,考虑到国家和社会!女儿很好的,家有女儿是福气,真的!!!

匿名用户    2020-08-25 21:43

给你查了政策,看看你符合哪条: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修正》) 第三章 生育节制 第十四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本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生育第三个孩子。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者有其他严重性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民,除超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夫妻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孩子的; (四)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的。 夫妻双方系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夫妻中女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男方是农民的,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女方是农民,男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的,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一)项、 (二)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民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均系农民,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市,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缩短为二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夫妻生育第一个孩子,应当在孩子出生前,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证。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接受孕产妇之日起三日内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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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20-06-28 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