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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