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生育二胎政策

匿名用户    2013-04-02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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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二日《批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通知》(自府发〔1 9 8 5〕l 6 2号文),从—九八七年七月四日起停止执行。 在《条例》颁布前已按自府发〔1 9 8 5〕l 6 2号文规定的条件,经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二胎生育证,复查又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允许生育二胎,并按计划内生育对待。 二、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府同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农业区域规划办公室依据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编印的《地貌分类指标》制定的我市划分山区乡的标准。即:凡海拔相对高度六百米、绝对高差二百米以上,居住分散,劳动条件差,劳力缺乏,人平耕地和林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划为山区乡。符合上述山区乡标准的村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允许生育二胎。 符合标准的山区乡,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根据《条例》第七条“生育必须按计划执行”的规定,实行发放生育证制度,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自贡市计划生育证发放管理试行办法》。按规定获准生育一胎或按政策照顾生育二胎者,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发给计划生育证,按计划生育。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已婚育能妇女进行早孕普查。查出的无计划怀孕者,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手术;拒不实行补救手术的,按《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拒不参加早孕普查,确属无计划怀孕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 四、农村征收超生费的基数,以本乡(镇)上年度全乡(镇)人均年总收入为基数计算;外出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各种专业户超生费征收基数,以该户上年度全年总收入为基数计算。但超生费总额不得低于《条例》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金瓤(不包括计划外怀孕费)。超生费征收七年,一次性征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收取的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和计划外生育费一只限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擗用。挪用的要归还。贪污的必须限期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负责实施《条例》,把计划生育纳入目标管理。各单位都要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尽职尽责。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应根据《条例》建立相应的制度,把计划生育纳入乡规民约。 六,凡在《条例》公布前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问题,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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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4-03 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