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口,第一个女儿已经4周岁,可不可以再生第二胎?

我的妹妹有个4周岁的女儿,可是最近又怀上了,夫妻双方都是城市户口,我查过很多说的都是农村户口可以不知道城市户口可不可以再生第二胎?
匿名用户    2008-03-26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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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要是在有关部门认识人的化应该可以

母婴用户587383753   2008-03-26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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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你们两口子如果都是独生子女就可以 不过要有证明

匿名用户    2008-03-28 21:42

请对照。注意,不同民族地区有不同规定: 生育调节 第八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从港、澳、台地区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 (六)婚后不育,经鉴定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女方又怀孕的; (七)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八)残疾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残疾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十 一)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用姐妹中一人); (十 二)大山区的乡,女方为农业户口,其他地区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且从事农业生产,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再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一)农村夫妻一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工作人员; (二)怀孕后无正当理由擅自引产的; (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自报婴儿死亡但查无实据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再生育,再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一)除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外,符合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收养或者送养一个孩子的; (二)符合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妻生育、收养、送养合计已达两个孩子的; (三)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夫妻生育、收养、送养合计已达三个孩子的。 第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 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初次生育的,在孕期内,凭结婚证和双方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向一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生育证。 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孩子满3周岁后,由双方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但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除外。 生育证审批时限,从接到申请之日起,一孩的不得超过20天,二孩的不得超过40天;但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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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8-03-26 23:09

想生就生 都取消城乡差别了 孩子在娘肚子里可不知道自己是高贵的城市血统 是父母硬给它打上阶级烙印

匿名用户    2008-03-26 22:55

现在只要夫妻双方能够出示独生子女证的话就可以 现在城市户口 夫妻双方有独生子女证就符合生第二胎的政策

匿名用户    2008-03-26 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