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生二胎会连累当公务员的公公吗

我是农村户口,男方是城镇户口,已有个一岁半的男孩,今年27周岁,现又怀孕,男方的父亲是公务员,这样会连累他父亲丢掉工作吗(前提是我们愿意交罚款) 我要补充的是我们已经结婚了,本来计划等孩子大点之后再要,可是不小心又怀上了,没办法,早晚都得生,少遭罪,干脆要了吧,可是听说现在青岛的计划生育很严,如果有人举报的话,计生委的人会到公公单位闹,让他暂停工作,回来做我们的工作,除非打掉孩子,要不我公公就下岗了,真的会吗,所以想请各位帮忙,出个主意,谢谢! 急 请告知罚款标准,我是青岛的
匿名用户    2009-04-22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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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的问题,否凡迷我有以下几点看法供参考: 1)男方是男方是城镇户口,且已有个一岁半的男孩,男方的父亲是公务员,再怀孕,会连累到他父亲工作。 2)是的,作为国家公务员以及家属,明知规定还是超生,按国家规定,如果被发现,不仅是罚款,还要开除公职! 3)青岛的罚款标崇香准城乡有别,农村大概2万到3万之间就可以了。市内,根据各个街道的要求不一样,大概在6万到10万吧! 4)也有为了超生,采取假离婚这个方法的,身边的例子都有,农村的、城市的,但是这两例子都是以假变真为最后结局。农村的那个例子就不说了,城市的这个例子是女方要了车和房子还有存款! 你自己好好想想吧,没有财产做保障,是有风险!别怪我说得太饥缘坦白!活生生的例子在发生啊!

匿名用户   2009-04-23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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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楼上这人说会连累到你公公,我就搞不懂了,中国的法律什么时候会到了连诛九族的地步了,这些不都是封建社会搞的嘛。打个最简单的比方:如果儿子杀人了,不会说把他老子也一起枪毙了吧?也许他们那的法律和中国的不一样吧。附:《青岛计划生育条例》: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1989年7月1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计划生育办公室或配备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政府开展群众性计划生育活动,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群众团体。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是以服务为宗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育龄妇女,提供宣传、技术、药具、培训等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各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纳入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按职责分工定期考核,奖惩兑现,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应加强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咨询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医院经批准后可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并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婚姻法》。 和《婚姻登记办法》办理婚姻登记,同时积极做好提倡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应检验申请结婚登记者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审批、发放营业执照时,必须验看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和落实节育措施情况的证明。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户口管理,做好出生登记工作。 在办理暂住登记时,对拟暂住三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应检验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和节育情况的证明。 第三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层层制订任期和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责任合同书,把人口指标与各项经济指标一起承包,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和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责任指标包括:年末总人口、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女性初婚晚婚率、晚育率以及应节育率、一孩应报名领证率、无大月份引产等。 第九条 市、县(市)、区统计局每年都要进行一次人口抽样调查,核定并公布人均占有水平。 第十条 坚持计划管理,严格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各县(市)和崂山区、黄岛区按市下达的人口计划科学制定本辖区生育计划,核发生育证。 市内五区按市统一规定的发证范围,由女方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持户口簿、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证。 领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十一条 各医院、妇产院、妇幼保健站(所)在建立产前保健卡片时,要协助审查有无生育证,优先给持有生育证者建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监护人持生育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无生育证者,凭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证明信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二条 提倡优生优育。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的符合婚龄的男女双方在进行结婚登记前,必须在指定的区级以上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取得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婚前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单位报销,假期一天。 第十三条 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县以上医院检查诊断,具有下列共同特征并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痴呆傻人,禁止生育,要求结婚的,需持绝育手术证明方可登记;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一)由于家族遗传、近亲结婚或父母受外界因素影响等原因先天形成的; (二)智商在四十九以下的中度和重度智力低下的; (三)语言、记忆、定向、思维等存在行为障碍的。 第十四条 女方年满三十五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抱养一个孩子(学龄前儿童): (一)结婚多年未育,经检查治疗无效,并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育症的; (二)经诊断第一个孩子为递传性残疾,不宜再生育的; (三)经批准抱养的第一个孩子确诊为病残儿的。 凡申请抱养者,由女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提倡鼓励晚婚、晚育。 晚育系指女方初婚达到晚婚年龄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或结婚后满二十三周岁九个月生育者。 晚育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和增加两个月产假的待遇。 晚婚后生育双胞胎或女职工病休六个月以上生育一胎者,不影响晚育假的增加。 第十六条 按规定增加的婚假、产假和施行节育手术的假期,视为出勤,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可按职工奖金的平均数发给)。 农业人口可免去一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 施行人工流产手术,应按规定享受假期,不得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制度。 凡用每月五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参加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的,再加发三元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费(按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列支渠道开支)。 没有参加独生子女备用保险的,不加发保险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独生子女从小学到高中(含职业班)的学费,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规定的学费标准,凭学校开具的收据给予报销。 报销的办法是: 独生子女父母均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一个学期(上半年由男方单位报销,下半年由女方单位报销); 一方系无业居民或在外地市(包括现役军人)工作的,由本市在职一方全部报销。 父母均系无业居民的(包括退职)的,可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报销。 农村可参照上述办法,从村集体留成中列支。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给予表彰并发给一次性奖励四百元,由双方单位分摊,按独生子女保健费列支渠道列支。 农业人口、无业居民可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孩子。 其中一方的孩子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可换发《独生子女证》,享受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夫妇双亡,独生子女寄托亲属抚养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负责发给抚养费的单位发给。 第二十二条 男方系城市在职职工,女方系农业人口,在城市结婚居住满两年,生育一个男孩的,仍由女方原籍负责管理,签订不育合同后,给予出具证明,可由男方所在单位经予办理《独生子女证》,发给全部独生子女保健费,享受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三条 经过审批同意抱养一个孩子的,可领取《独生子女证》,享受除儿童保健费以外的其他待遇。抱养后又怀孕的,可审批生育二胎。 自愿终止妊娠者,签订不育合同后,给予表彰奖励,并享受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计划生育责任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责任制和合同规定给予奖励。对完不成责任指标的,对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按照责任制和合同规定给予处罚。 对出现计划外二胎的企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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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9-04-24 00:29

哎,女人怎么都不会为自己着想呢?老是为别人着想,可你又这么没有安全感,这说明你的婆家人对你也不是太好。 我不赞同你采用先假离婚的做法来解决这种问题,一出事的话你到时后悔都来不及,当然我不是赞同说用婚姻来束缚他,而是要维护自己应当的权利!就如你说的,万一出现万一的话,你什么都没有,这说明他的家人并不...怎么样吧,起码平时对你并不怎么样,所以我的建议是你不要太为别人着想,到时候苦的是自己,建议你还是不要再要这个孩子,因为你会太累。有个孩子已经可以了,好好地培养他,以后可以告他就可以。既然你这么没安全感的话就好好地培养他。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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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9-04-22 23:05

你可以先离婚再生,生了再复婚。这样就没事了。

匿名用户    2009-04-22 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