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 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你们符合生育第二胎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一胎。申请材料:
1、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一个子女共同申请书(申请表)、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及第一个子女的2寸合影照片4张(再婚家庭只需夫妻合影照);
2、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或者女方人户分离并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申请人向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提交户籍所在地的街计生管理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3、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需提交相应证明: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的,应提交由武汉市计生技术鉴定小组对第一个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夫妻依法收养第一个子女的证明。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需提交夫妻双方归侨身份证明。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交夫妻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街计生管理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 4、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属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交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属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丧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