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87年结婚,89生育第一胎,91年生育第二胎 后来,因为我父亲嫖赌,在外有情人 于02起诉离

婚,法院判决离婚!之后06年,我奶奶病重,希望他们复婚,孩子能有个完整的家,经亲戚等多人游说,爸妈又重新相处,但没有复婚。07年生育第三胎,后面由于我妈发现他还是死性不改,所以直到现在也没有复婚。我们是福建省的,根据当时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版,我们家这种情况,我的观点认为我父母的行为属于未婚生育,但按当时的那部条例,条例中并没有我们家违反条例的款项,也就是我们家并没有违反条例。请问律师是不是这样,如果不是请说明观点,请认真研读福建计生条例2002版在回复,万分感谢!
匿名用户    2014-06-22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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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既然已经离婚,离婚后又生育的符合该条例的第十四条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中的婚外生育。

匿名用户    2014-06-23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