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天津海事法院在执行一起涉及船舶纠纷案件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在被执行人郜某名下有两条船舶,分别登记在两个地方海事局,执行干警奔赴千里到其中一家海事局准备扣押其中一条船舶。通过海事局系统查询到郜某电话,执行干警打通郜某电话。郜某得知其船舶要被扣押非常惊讶,说自己在海事法院没有纠纷。执行干警马上意识到案件可能存在问题,立即查询案卷材料及查控系统,但没有发现船舶登记所有人的侨半捆身份证信息,只发现该船登记在被执行人郜某名下,海事局船舶登记系统中也未体现郜某的身份证信息。
通过与郜某联系,执行法官得知与郜某同名同姓的另外两个郜某与他属于一个家族,分别在不同的海事局登记有不同的船舶,涉案的郜某是1969年的,他是1989年的,另一家海事局登记的船舶在1975年的郜某名下,执行法官通过与海事局联系,又去往海事局的档案室查询纸质档案材料,发现船舶确实没有登记在被执行人郜某名下,此郜某非案件被执行人。执行干警又奔赴另一地海事局,经查询该海事局船吴惠舶也没有登记在该案被执行人名下。
最后执行干警赶赴宜昌,终于将涉案郜某在该地的股权予以查封。事后,非涉案两名郜某分别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对执行法官的细致工作表示感谢,并为法院执行工作点赞,正是因为法官的细致工作,才没有影响他们的正常经基唉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