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驾驶员朋友会问,机动车在人行横道掉头行驶,违法吗?我们先看以下案例。
张某驾驶粤JZ9**1号轻型货车沿G325线由广州往开平方向行驶,至325国道鹤山市桃源镇宿坳村路段的人行横道上掉头过程中,车头右侧与沿325国道由开平往广州方向行驶由雷某驾驶的粤J3**6Y号二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雷某及摩托车上乘客余某受截点兔伤,两车辆均有损坏,其中余某送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经过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张某驾驶货车不按规定掉头,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余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急怪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丰逼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因此,张某驾驶车辆在人行横道处掉头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还有驾驶员朋友会问:那机动车在什么地方可以掉头?《道交法》对此也做了说明,“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